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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遗产赠与有哪些条件?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如何规定的?

2023-06-19 09:13:12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撤销宣告死亡后赠与的遗产可以要回吗

(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般遗产赠与有哪些条件

遗赠是遗赠人通过立遗嘱,将自己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受遗赠人。遗赠人在设立遗嘱时,除了要明确、具体地写明遗嘱的内容外,还要符合有关的法定条件,否则,遗赠不能发生效力。法定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公民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有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才有效;

2、遗赠人已为缺乏劳功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3、受遗赠人是在遗赠人死亡时生存着的人;

4、受遗赠人并未丧失受遗赠权。因为受遗赠人有可能因为实施了侵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行为而丧失受遗赠权。

5、遗嘱的财产属于遗产的范围,遗赠人遗赠的财产应当是为自己所有的财产权益,这些财产权益在遗赠人死后即转化为遗产。

6、遗赠人所立遗嘱应符合法定形式。

遗赠只要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该遗赠即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死亡宣告的撤销

(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撤销死亡宣告不受顺序限制。

(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三)财产的返还。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民法典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但如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四)有关人身关系。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三、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是指: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依赠与人的意思任意撤销,如果赠与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赠与合同则不可撤销。赠与合同中确定的标的物未经交付,赠与财物的所有权人仍是赠与人,如果标的物交于受赠人,赠与合同已实际履行,或者赠与标的物已经登记机关登记,则赠与合同不可撤销。赠与合同中确定的标的物是为了救灾或者具有公益目的,或者是为了扶贫和履行公共道德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法定撤销由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

(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处的扶养义务不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受赠人都必须履行,其不履行即构成赠与的撤销事由。如果受赠人无扶养能力,那么其不履行扶养义务不构成赠与撤销的事由。

(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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