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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购车次年2月提,市民曝小鹏延期交车,回应:电池紧缺

2021-12-16 22:46:14 来源:腾讯网

近日,小鹏汽车被多位消费者指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车辆。深圳市民小张(化名)告诉南都,自己在10月13日与小鹏汽车签订了购车合同并交付5000元定金,预订了一辆型号为P7 480N的小鹏汽车,约定预计在6至8周内交车,临近最晚交车期限时,小张被告知需要延期三个月。对此,小鹏汽车方面回应南都深圳大件事,称由于部分车型的电池供应紧张,部分车主无法按时提车,受影响的车主可无忧退定。

消费者:约定预计6至8周交车

临近最后期限被告知需延期至明年2月

深圳市民小张(化名)告诉南都,自己在10月13日与小鹏汽车签订了购车合同并交付5000元定金,预定了一辆型号为P7 480N的小鹏汽车。小张说,付定金之前,销售告知其的预估交车期限为6至8周,并强调提车时间只会提前,出于提车期限的考虑,小张选择了小鹏汽车,“较于一些交车期限为6至10周的其他品牌车辆,小鹏的交车时间快一些。”

从小张与小鹏汽车销售的沟通记录中可以看到,11月初,小张向销售咨询提车时间,销售表示尚不确定,一般来说6周左右,也就是11月底。11月22日,临近约定好的最早交车时间,销售表示,“应该月底能配车,配完车两三天后就可以提车。”

然而,12月初,预估的8周交车期限将至,小鹏汽车销售联系小张,告知其由于车辆配件紧缺,需要延期三个月交车,预计交车时间为2022年二月中旬。由于延期后的预计交车时间与付定金时的6至8周存在较大差距,小张表示难以接受。小张说,其付定金时与小鹏汽车签署的是电子合同,合同内并未写明交车期限,“在签署合同之前只是口头上承诺准时交车,存在诱导消费者签署合同的嫌疑。”

据小张提供的小鹏汽车APP订单页可以看到,该辆型号为P7 480N的小鹏汽车定金为5000元,综合补贴后价格229900元,交付进度停在“购车协议已签署”。

除了小张,在黑猫投诉平台上,还有多位消费者反映了同一问题,涉及的车型基本上均为小鹏汽车P7 480系列。

小鹏汽车回应

电池紧缺,受影响的车主可无忧退定

南都深圳大件事就延期交车一事联系小鹏汽车方面。小鹏汽车客服表示,小鹏汽车P7 480N和P7 480E两款车型确实存在供应紧张情况,这是因为这两款车型所使用的磷酸铁锂电池材料紧缺,因此出现部分车主无法按期提车的情况,其他非使用磷酸铁锂电池的车型正常供应。

对于两款车型中受到延期影响的车主,小鹏汽车自11月29日起提供了无忧退定服务,车主也可以选择继续等待。

车辆配件紧缺,销售端是否对受影响车型作出了调整?小鹏汽车客服主管表示,前期销售人员根据当时的配件供应情况等因素向消费者告知预估提车时间,不存在虚假宣传,销售时的配件供应情况与最终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信息差。基于目前部分车型配件紧缺的情况,小鹏汽车已经对销售端的预估提车时间进行了调整,对于12月11日以后付定金购买小鹏P7 480N与480E的车主,付定前告知的预计提车期限调整为15-16周。

而对于小张反映的合同内未体现具体交车期限一事,该客服主管表示,交车期限虽未在合同内体现,但消费者可在小鹏汽车APP内查看,这是由于预估交车期限受配件供应等因素影响可能会有波动,通过APP呈现,可以根据实时情况灵活变动,消费者在购车时也认可了这一规则。其进一步表示,一般情况下,小鹏汽车可以实现提前交付,本次出现因电池配件紧缺致部分车主无法按时提车的情况后,其亦及时提供了解决方案。

最新进展,小张告诉南都深圳大件事,自己选择了更换车型,补差约2万元购买了小鹏汽车P7 670系列,预计提车时间为十二月中下旬。

律师意见

APP、微信及口头约定均具法律效力

未如期交车是否构成违约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小鹏汽车未在合同内呈现交车期限,但通过其APP及销售人员口头或微信信息进行告知,此时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毛鹏律师表示,如果在购车协议中未注明交车期限,APP中的标识可以视为合同的补充条款,而通过微信、口头约定的交车时间,也都具有法律效力。

未在约定时间内交车是否构成违约?毛鹏律师表示,判断是否构成违约,要考虑两个情况:约定的交车时间是准确确定日期(例如必须在2021年12月31日交付),还是预测日期(争取在2021年12月31日前交付),不同表述方式,认定是否构成违约差异较大;即便构成违约,违约的后果是什么?如果没有约定具体的后果,那么即便构成违约,可能也不一定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很有可能就是解除合同、赔偿同期资金利息损失。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毛鹏律师进一步介绍,站在《民法典》角度,法律提倡双方订立合同应该公平公正,应该保护双方的利益,但同时法律又强调自愿,即订立合同时不能违背双方的意愿。现实生活中,确实经常能够看到一些明显不公平的协议,尤其是如果订立合同双方实力差距较大时,合同就容易显失公平,会出现一些明显过度保护一方利益,严重损害另外一方利益的情形,行业内一般称之为“霸王条款”(例如供水、供气、通讯、购车等)。

采写:南都深圳大件事智库研究员 郑少纯 南都记者 叶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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