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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_实时焦点

2023-03-29 13:22:39 来源:本地宝

一、医保待遇标准


(资料图)

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使用省规定特效药的大病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使用特效药最高支付限额为75万元。

二、住院医疗待遇标准

1、起付标准:

(1)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

(2)在中医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起付标准降低100元;住院使用纯中医疗法的起付标准降低100元。参保居民在中医疗机构住院且使用纯中医疗法的起付标准降低200元;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按政策降低后,起付标准最低为100元。

(3)协议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照一级医疗机构管理;未定级别的民营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执行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

(1)成年居民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55%;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

(2)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药物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

(3)在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中医诊疗技术和经批准的治疗性中药制剂发生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

(4)住院使用纯中医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90%;纯中医疗法是指使用中草药饮片、中成药、中药院内制剂、中医康复理疗项目、中医诊疗技术、必要辅助检查、与中医药疗法相关的输液和医用材料及床位费、护理费、诊疗费等。纯中医疗法具体项目在社保信息系统中设定。

(5)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按同级医院的6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县域外住院医疗费用,按转诊转院、异地急诊、异地居住规定调整基金支付比例后,再按同级医院支付比例的60%报销,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

(6)在市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住院起付标准除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30%。市外发生的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执行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30%的比例,按照异地就医和转诊转院的规定结算。

(7)急诊转住院的,急诊转住院当天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费用结算,非急诊的门诊医疗费不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5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尿毒症和血友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甲类病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乙类病种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65%、55%、45%。

3、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甲类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乙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患两种以上(含两种)甲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患两种以上(含两种)乙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同时患甲类和乙类慢性病的,按甲类病种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为7.5万元。

四、分娩医疗待遇

1、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顺产定额标准为500元,剖宫产定额标准为1800元,低于定额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对异地分娩的,同样是按照此定额标准予以报销,且不能联网结算,需要带齐病历、原始收据等相关资料回参保地报销。

2、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办理。

五、意外伤害门诊待遇

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六、大病保险待遇

1、对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1.2万(含)以上,10万以下的,支付比例50%;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 20万元以下的部分 ,支付比例提高至60%;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 30万元以下的部分 ,支付比例70%;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 30万 元以上(含30万 元 )的部分,支付比例 75%;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2、使用规定的特殊药品费用,一个年度起付标准为2万元,支付比例为60%,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七、扶贫对象医保待遇

1、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扶贫对象在一、二、三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报销比例分别是90%、80%、65%。扶贫对象在中医疗机构住院、使用纯中医疗法的不再降低起付标准,住院使用纯中医疗法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90%。

2、门诊慢性病待遇:经鉴定为慢性病的扶贫对象在协议管理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200元;甲类报销比例为80%,乙类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75%、65%、55%。

3、大病保险待遇: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扶贫对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6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50%;6000元(含)-10万,报销55%;10万(含)-20万,报销65%;20万(含)至30万元,报销75%;30万元(含)以上的,报销80%,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使用规定特效药发生的费用大病保险资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按照40%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使用特效药最高支付限额为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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